建市[2016]22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 ,经研究,决定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部分指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
二、取消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标准中▂关于注册建造师的指标考核。
三、调整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下资质的建筑面积考▲核指标,具体内容详见∑ 附件。
四、对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的企业业绩,不ω 作为有效业绩认定。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本地区工程项目数据库建设,完善数据补录◎办法,使真实有效的企业业绩及时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在岗履职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项目经理是否持注册建造师证书上岗、在岗执业履职等行为的监督检ㄨ查。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注册建造师,依法给予罚款、暂停执业、吊销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要将企业♀和个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切实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本通知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
附件: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下资质建筑面积指标修订∮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10月14日
附件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下资质
建筑面积指标修订内容
一、将“1.1.3企业№工程业绩(3)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〇▲2万-3万平方米(不含)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项”修改为“1.1.3企业工程★业绩(3)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ζ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2项”。
二、将“1.2.3企业工程业〓绩(3)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业、民用ω 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0.6万-1万平方米(不含)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项”修改为“1.2.3企业工程业绩(3)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2项”。
三、将“1.4.2二级资质(3)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修改为“1.4.2二级资质(3)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四、将“1.4.3三级资质(3)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修改为“1.4.3三级资质(3)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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